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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增补辽宁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咨询专家库的通知

各相关教师:

  根据原环保部、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》和两高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有关要求,为满足我省公安机关、生态环境部门侦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工作需要,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,为查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,省公安厅会同原省环保厅于2017年建立了辽宁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咨询专家库。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技术需求增加及部分专家工作变动,我厅面向社会增补专家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专家库专业领域。

  专家库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别、地表水和沉积物、环境大气、土壤与地下水、近岸海洋和海岸带、生态系统、环境经济、其他类(主要包括噪声、振动、光、热、电磁辐射、核辐射、环境法、环境健康等)等8个专业领域。

  二、专家遴选程序。

  专家人选由省(中)直有关机关、科研机构、相关院校推荐,通过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公安厅联合组织专家遴选会审核,并报领导批准后,纳入专家库。

  三、专家资格条件。

  65周岁以下,身体健康,可以参加案件现场调查、咨询服务和有关培训等活动,能胜任现场深度调查工作;从事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,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、检察、公安、环境执法等工作并熟悉环境案件查处相关业务;熟悉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、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具有较强的织织协调能力、口头或书表达能力,能够独立、科学的见解和判断;实事求是、求真务实、公正诚信,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操守,有较为自由的工作时间。

  四、申报程序

  请有意向申报的教师,仔细阅读《通告》(附件1)的要求,按照要求中的申报程序,于3月1日前,完成网上信息填报。


  联系人:杜静

  联系电话:86323287

   附件  通告.doc



来源: 科学技术处 添加时间: 2021年2月21日